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简化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制度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附项目招标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评估论证通过后进行审批。2、非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先申报立项,待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项目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并附项目招标方案,报原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年度投资计划前,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建设。 (二)核准项目。1、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报送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要件: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④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2、外商投资项目,除按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报送下列资料: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②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③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文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的出资决议;②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中方以及合作外方的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③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照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对报请核准的项目,要有法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评估论证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据此进行核准。 (三)备案项目。项目单位要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①项目备案申请报告;②项目备案申请表;③项目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④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⑤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⑥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发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单位凭项目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建设、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此外,根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规定,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交节能专篇。由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其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由该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凡不在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提交节能登记表。 二、申请国家省资金支持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要报送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以下要件: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④配套资金落实证明;⑤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⑥按照专项申报要求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委内工作流程 为了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委内项目申报、审批、备案、核准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转给相关业务科室; 2、由业务科室拿出初审意见,如需委内科室会签,由业务科室与相关科室会签后报分管副主任;如需论证和节能评估,由分管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3、对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以及重点、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核准,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报主任办公会或委主任签发;一般项目的签批文件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并经请示委主任后签发; 4、由办公室统一印发正式文件。
201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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